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0104执4525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13号445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湖路133号城建大厦1-2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0104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60,132.5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302.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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