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8财保8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10号楼4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781149Q。
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标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847(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68305P。
法定代表人:张林振。
申请人天津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标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7654127.82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账号:×××)。申请人天津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函)作为担保。2022年3月16日,本院作出(2022)京0118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标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七百六十五万四千一百二十七元八角二分(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账号:×××)。”现天津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国标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54127.82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账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国标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54127.82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账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曲 爽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黄 萍
书 记 员 席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