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40008号
原告:北京华建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街69号33幢270号(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任同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春,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标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847。
法定代表人:张林振。
原告北京华建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标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华建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建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永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宁
法官助理 张瑞丽
书 记 员 郭子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