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标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新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国标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6370号
原告:北京新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1号四层4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1203309B。
法定代表人:程敬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颖,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国标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847(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68305P。
法定代表人:魏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利全,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式军,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新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国标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新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肖凤特
书 记 员  徐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