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工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航工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终31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航工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打磨厂街155号迤西1幢-3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旧城乡龙王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航工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迁西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7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航工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表示其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航工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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