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工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航工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27民初1456号之一
原告:北京航工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打磨厂街***号迤**栋-374。
被告:唐山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迁西县城关彩虹桥北。。
原告北京航工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对被告唐山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迁西凤凰支行账号×××存款金额23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2017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又提出续冻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唐山市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迁西凤凰支行账号×××存款金额230万元予以续冻结,冻结期间为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