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民终59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百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商城镇高母营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安县新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百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8)冀0424民初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0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