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百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百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2民初4227号
原告:天津天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韩城桥村金朗园5号楼13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北百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高母营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天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百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天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6元,由原告天津天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