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百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百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424民初650号 原告:***,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百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商城镇高母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被告:***,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商城镇高母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东风东路东风路国寿家园小区1栋3**201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百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捷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