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923执异1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湖北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和平路018号,组织机构代码:5824513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位申请执行,申请变更被执行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标的款等。
被执行人邯郸汉瑞影像技术有限公司,住邯郸市××联防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581622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邯郸汉瑞影像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邯郸汉瑞影像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邯郸汉瑞影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将其公司名称变更为“邯郸中船汉光科工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核准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的被执行人由邯郸汉瑞影像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邯郸中船汉光科工有限责任公司;
二、邯郸中船汉光科工有限责任公司向异议人(即申请执行人)湖北汉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给付货款34435元、违约金12241.64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算至2017年9月1日,以后的违约金另行计算。)、赔偿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邯郸中船汉光科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660元、公告费520元、执行费600元,合计178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巍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