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汇能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衡水汇能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睿航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1182民初312号 原告:衡水汇能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于回龙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2MA08MUE1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睿航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府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AHA37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衡水汇能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睿航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衡水汇能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睿航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对被告进行了财产保全。 原告衡水汇能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付货款147790元,违约金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77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11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8月8日签订金属波纹管涵加工定做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定做钢波纹管涵,合同总价款671991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2万元定金,后分3批送货,第1车货到付款60%,第2车货到付款60%,第3车货到付款85%,余款自最后一批货到15日付清。后原告依约送货,双方经对账确认欠款金额为147790元,并出具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截至2022年1月25日前分两期付清,如被告逾期付款则赔偿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原告主张权利的费用。现被告未依约履行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要求被告给付欠付货款、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相关费用,望予支持。 被告四川睿航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金属波纹管涵加工定做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定做钢波纹管涵,同时对交货地点、方式及付款方式、期限作了明确约定。2021年12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后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一、被告分两期支付原告货款147790元,第一期支付47790元,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第二期100000元,2022年1月25日前付清。二、如果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任意一期货款,则自2021年11月11日起以未支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标准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如原告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的,由被告承担因诉讼等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并赔偿原告违约金5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按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2022年2月8日原告与河北秋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并支付代理费8000元。2022年2月16日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花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金属波纹管涵加工定做合同、对账单、还款协议、河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及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了金属波纹管涵加工定做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承揽合同。现原告依照被告要求加工定做了金属波纹管涵,履行了承揽义务,被告理应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其长期拖欠,于法不合。双方再次达成还款协议后,被告仍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按还款协议约定给付货款、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因诉讼等产生的保险费、代理费等费用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四川睿航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衡水汇能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47790元、违约金50000元、保险保费500元、代理费8000元,并自2021年11月11日起以本金1477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6元,减半收取计2128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3898元,由被告四川睿航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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