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戈言建设有限公司

巢湖市宏塔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戈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81民初324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宏塔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戈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宏塔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宏塔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60元,减半收取25530元,由原告巢湖市宏塔架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蒋琰
法官助理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