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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复双人才咨询服务中心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0865号 原告:****建设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己楼2层094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复双人才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路421号三楼A-1846。 投资人:***。 原告****建设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复双人才咨询服务中心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建设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建设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亦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赵 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