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全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2205号 原告:天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郑*****里4排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天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天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表示本案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法院按撤诉处理。故本案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