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安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与广州市广安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1302行审584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钟朝阳,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平,该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违章处理中心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广安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郭喜伟。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惠交罚﹝2019﹞093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的事实
申请执行的文书: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粤惠交罚﹝2019﹞09396《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的事项:1、被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4000元;2、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证据:被申请执行人的驾驶员于2017年11月11日8时5分使用粤A*****重型普通货车,于广惠高速博罗被检测,经查,该车总重44.706吨,4轴车,车货总重限重36吨,超限8.706吨,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且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上述事实有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为证。
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结果:罚款4000元。
《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拟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权利)的送达方式和时间:直接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时间2019年3月9日至2019年5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和送达时间:直接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时间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7月25日。
催告文书的送达方式和送达时间:直接网站公告送达,2019年12月9日发布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情况:未履行。
裁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本案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违法行为通知书》,虽然有告知当事人相关违法事实、所违反的相关法律、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法律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但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在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的情形下,再采取的公告送达。该通知书送达程序存在违法,应视为申请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且没有给予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则后续申请执行人作出粤惠交罚﹝2019﹞09396《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不能成立。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亦存在没有依法送达的问题。综上,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不应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粤惠交罚﹝2019﹞09396《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钟星亮
审判员  杨兆强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