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森铂低温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珠海森铂低温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404执3158号

***、珠海森铂低温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金劳人仲案字〔2021〕45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4,623.8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7016.1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130.32元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38,347.7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珠海森铂低温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向本院缴纳案款共计154,131.31元。优先扣除执行费2167元后,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51,964.31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完毕。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404执3158号

***、珠海森铂低温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金劳人仲案字〔2021〕45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4,623.8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7016.1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130.32元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38,347.7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珠海森铂低温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向本院缴纳案款共计154,131.31元。优先扣除执行费2167元后,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51,964.31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完毕。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