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21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49号颐和园邮电大厦南楼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霞。
委托代理人:王秋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风险合规部法务,住公司宿舍。
被执行人: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1幢20层1座2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执行人:王伟,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与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王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执行回款9377.80元,已发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王伟、**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李晓滨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