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旭东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8执异1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旭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一路齐鲁大厦2号楼1502室。
法定代表人:孙百英,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1幢20层1座2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
被执行人:张莹,女,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朝阳区。
被执行人:王伟,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吕奇伦,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李君华,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旭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莹、王伟、吕奇伦、李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旭东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申请人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为(2018)鲁1328执1853号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山东旭东投资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在(2018)鲁1328执1853号执行案中,于2018年11月26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出具执行担保承诺书,承诺在该执行案中仍然承担担保责任,并同意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追加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为(2018)鲁1328执1853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因应予支持”。本案执行过程中,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曾书面出具保证书,承诺:对于本案执行标的1200万借款,继续为借款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借款之日(2017年8月28日)至借款人王伟、张莹还清借款及利息之日为止。本案执行标的在被申请人承诺范围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为(2018)鲁1328执1853号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公茂省
审判员  李炳录
审判员  陈开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