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811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伟,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伟、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的(2018)湘0802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伟、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9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0年9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0年9月3日、12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伟、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明的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保险、工商登记、理财产品等传统查询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伟、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9月3日,本院对王伟、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限制消费令。11月23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王伟罚款3万元、对被执行人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12月1日,将王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27日,该案执行款1400万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伟、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远春
审 判 员 吴扬顺
审 判 员 郑小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裴 伟
书 记 员 陈 琳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