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初174号 原告: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4号楼16层16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1幢20层1座23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满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原告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北京新创迪克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姜 峰 审 判 员  孙 盈 审 判 员  陈 洋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