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增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3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738315N,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卑一诺,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增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X9H2U8U,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杨丽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增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12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广东增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向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预付货款165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计33096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0月2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87101.14元,本院已扣划87000元,扣缴执行费1000元后余86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在广东省佛山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11月2日,通过委托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昌教村委会对被执行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现场调查,但该村委会未提供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11月2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1年12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暂计为1683096元(含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执行费19231元,现已执行到位债权本金86000元及执行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12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
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顾慧华
审 判 员 袁东华
审 判 员 王 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志强
书 记 员 彭魁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