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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5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审被告:湖南伊格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3号嘉盛奥美城南栋3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7790337XN。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88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382730J。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石化易捷澳托猫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财富金融中心2幢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WG7L1D。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伊格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易捷澳托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22)川0524民初15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一审认定案由错误导致法院管辖错误。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实际属于劳务承包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中国石化加油站气服土建工程承包协议》、《中国石化羊西北加油加气站气服务土建工程承包协议》均约定了被上诉人承包的是土建劳务,范围为人工机械+材料辅料,工程款的支付表述也是劳务款,且两份承包协议约定了若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36条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故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22)川0524民初157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中国石化加油站气服土建工程承包协议》、《中国石化羊西北加油加气站气服务土建工程承包协议》,其实质内容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并据此认定本案为专属管辖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