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秋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扬州秋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4178号之二 申请人:扬州秋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刊江区槐泗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1780278205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大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5449105W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扬州秋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秋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4178号之一民事裁定,并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鲁0321执保1655号,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现(2020)鲁0321民初4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在民事调解书第九项中已确定,原、被告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台县人民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