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秋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扬州秋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4178号之一 申请人:扬州秋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刊江区槐泗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1780278205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大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5449105W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扬州秋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扬州秋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97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扬州秋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秋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97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619元,由申请人扬州秋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