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秋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扬州秋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保1711号 申请人:扬州秋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刊江区槐泗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1780278205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石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67762744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扬州秋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同日,本院作出(2020)鲁0321民初417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并于11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