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秋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扬州秋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保1655号 申请人:扬州秋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1780278205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5449105W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扬州秋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97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鲁0321民初417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97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