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孺子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孺子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粤民申11912号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孺子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孺子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20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德源宝公司作为供货方需提供证据证明所出售的货物符合约定或规定的标准。为此,德源宝公司提交了混凝土送到现场后,由供需双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取样,留下的试块作为产品检测依据的《混凝土立方体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106份样品中仅有6份不达标。二审据此认定德源宝公司提供的混凝土绝大多数符合质量要求,有事实依据。孺子牛公司要求德源宝公司承担工程质量损失,应提供证据证明德源宝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质量没有达到约定或规定标准,不能用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反推所使用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桩身混凝土强度的主要原因为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及施工方的施工工艺,尽管孺子牛公司提供了《河岸轩桩基础工程基桩钻芯法试验检测报告》《深圳市建设工程咨询专家评审意见表》、孺子牛公司钻孔灌注桩工序质量监控会签表等证据,但仍不足以排除施工工艺对涉案桩身混凝土强度检测结果的影响。取样混凝土的质量的确不能反映所有混凝土的质量情况,但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二审判决据此酌定双方的责任划分,亦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孺子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孺子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费汉定 审判员  陈可舒 审判员  刘涵平
法官助理赵玮玮 书记员林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