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39235号
原告: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3号南方消防电力大厦15-18楼,注册号:×××62。
法定代表人:刘庆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素雅,系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燕娇,系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景路7号1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N3WA0J。
法定代表人:魏常军。
原告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702090.49元以及相应利息、违约金(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18日利息、违约金为2160428.22元);二、原告在工程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之和的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当庭明确:具体是利息还是违约金以该份合同约定为准,具体起算点和计付标准详见原告提交的每份合同对应的欠款明细表,除了部分已付工程款按付款时间暂计利息外,未收工程款的利息或违约金是暂计至2021年10月18日,要求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4日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被告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路××号××项目中的改造消防工程、改造生活给水工程、低压线路配电工程(非规划报建部分)施工工程、低压线路配电工程(非规划报建部分)(改从箱变出线+二次收放电缆)施工工程、佛山市**物业有限公司2台630k**箱变工程、二次装修消防下喷工程、鄱阳坊项目-10KV鄱阳乙线等电力设施迁改工程、鄱阳坊项目-10KV鄱阳乙线等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增补调整部分)、鄱阳城众创小镇地块一1-8#楼低压电气安装工程、鄱阳城众创小镇一期10KV电缆距地块一专用配电房工程、鄱阳城众创小镇地块一消防工程、鄱阳城众创小镇地块一防排烟工程、鄱阳城众创小镇地块一生活给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并分别就上述工程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相应的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除“鄱阳城众创小镇低压线路配电工程(非规划报建部分)(改从箱变出线+二次收放电缆)施工工程”需要被告的二期电房配套施工,导致尚未竣工外,原告已依约完成上述其他所有工程及增加工程量,且早已竣工验收。经原告结算,工程款总价为25325185.88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被告至今尚欠工程款14702090.49元未付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当庭补充如下事实理由:原告起诉后,被告与原告进行协商,希望先偿还利息50万元,让原告先行撤诉,但被告仅于2021年12月14日还款28486.56元、47162.46元、220000元,合计295649.02元。原告主张上述款项用于扣还利息。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诉讼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两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拟证明①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②原告具有涉案工程的施工资质。
2.佛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南消2018/8)、1张移交记录表、1张银行进账单、7张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拟证明①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鄱阳城众创小镇改造消防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及合同约定;②该工程于2018年11月2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被告使用;③双方结算金额为881268.20元,被告仅支付740093.6元,尚欠141174.6元及违约金未付。
3.佛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南消2018/9)、1张移交记录表、2张银行进账单、4张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拟证明①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鄱阳城众创小镇改造生活给水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及合同约定;②该工程于2018年11月5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被告使用;③双方结算金额为105843.16元,被告仅支付91847.75元,尚欠13995.41元及违约金未付。
4.鄱阳城众创小镇改造生活给水工程、低压线路配电工程(非规划报建部分)施工合同(南电2018/5)、1张工程结算书、1张工程结算汇总表、1张移交记录表、2张银行进账单、6张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拟证明①原告承建的低压线路配电工程(非规划报建部分)施工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及合同约定;②该工程于2018年10月31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被告使用;③双方结算金额为1723786.26元,被告仅付1551407.63元,尚欠172378.63元及违约金未付。
5.鄱阳城众创小镇低压线路配电工程(非规划报建部分)(改从箱变出线+二次收放电缆)施工合同(南电2018/7)、1张银行进账单。拟证明①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鄱阳城众创小镇低压线路配电工程(非规划报建部分)(改从箱变出线+二次收放电缆)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及合同约定;②本项是“鄱阳城众创小镇低压线路配电工程(非规划报建部分)施工工程”的增补工程;③被告至今仅支付预付款99819.33元,剩余工程款未付。
6.佛山市**物业有限公司2台6**kVA箱变工程合同(南电2018/6)、1张移交记录表、1张工程结算书及1张工程结算汇总表、1张增值税发票、2张银行进账单、5张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拟证明①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佛山市**物业有限公司2台6**kVA箱变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及合同约定;②该工程于2018年10月31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被告使用;③双方结算金额为480000元,被告仅支付432000元,尚欠48000元及违约金未付。
7.鄱阳坊项目-10KV鄱阳乙线等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合同(南电2018/12)、1张工程结算书及1张工程结算汇总表、2张银行进账单、3张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1张客户贷记回单。拟证明①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鄱阳坊项目-10KV鄱阳乙线等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及合同约定;②该工程于2019年4月8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被告使用;③双方结算金额为3800000.00元,被告仅支付2660000元,尚欠1140000元及违约金未付。
8.鄱阳坊项目-10KV鄱阳乙线等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增补调整部分)合同(2018/4)、1张工程项目总价表(结算)及1张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1张竣工验收证明书及1张验收报告、1张监理评估报告、1张增值税发票、1张银行进账单、3张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1张客户贷记回单。拟证明①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鄱阳坊项目-10KV鄱阳乙线等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增补调整部分)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及合同约定;②本工程是“鄱阳坊项目-10KV鄱阳乙线等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的增补工程;③工程于2019年4月8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被告使用;④双方结算金额为284865.62元,被告仅支付199405.926元,尚欠85459.68元及违约金未付。
9.鄱阳城众创小镇地块一1-8#楼低压电气安装工程合同(南电2019/5)、1份移交清单、4张增值税发票、3张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拟证明①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鄱阳城众创小镇地块一1-8#楼低压电气安装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及合同约定;②工程于2020年4月8日已验收合格,被告于2020年12月6日接收;③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开具发票,被告于2019年9月12日才支付预付款1195179.71元,被告应承担该段期间的违约金;④双方结算金额为5975898.53元,被告仅支付1792769.56元,尚欠4183128.97元及违约金未付。
10.鄱阳城众创小镇一期10KV电缆及地块一专用配电房工程(南电2019/6)、1张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1张移交清单、3张增值税发票、3张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拟证明①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鄱阳城众创小镇一期10KV电缆及地块一专用配电房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及合同约定;②工程于2020年4月8日已验收合格,被告于2020年8月27日接收使用;③双方结算金额为4650000元,被告仅支付1860000元,尚欠2790000元及违约金未付。
11.佛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南消2019/10)、1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凭证、1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张增值税发票、1张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拟证明①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鄱阳城?众创小镇地块一消防施工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及合同约定;②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4日,经政府部门对涉案消防工程、排烟工程、给水工程一并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③双方结算金额为4343507.02元,被告仅支付868701.4元,尚欠3474805.62元及违约金未付。
12.佛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南消2019/13)、1张客户贷记回单、2张增值税发票。拟证明①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鄱阳城?众创小镇地块一防排烟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及合同约定;②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4日,经政府部门对涉案消防工程、排烟工程、给水工程一并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③双方结算合同范围内工程款888676.29元,被告仅支付82753.54元,尚欠177735.26元及违约金未付。
13.佛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南消2019/9)、2张增值税发票、1张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拟证明①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鄱阳城?众创小镇地块一防排烟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及合同约定;②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4日,经政府部门对涉案消防工程、排烟工程、给水工程一并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③双方结算合同范围内工程款471624.61元,被告仅支付94324.92元,尚欠377299.69元及违约金未付。
14.工作联系单/函共13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费申请函及1号楼工程施工窝工安全措施增加费用报价表各1份、工程修改通知8份。拟证明原告不仅按合同约定对包干价范围内的鄱阳城众创小镇地块一1-8#楼低压电气安装工程、鄱阳城?众创小镇地块一消防工程、鄱阳城?众创小镇地块一防排烟工程完成施工,还根据被告的要求对工程9、11、12在合同范围外的增加工程进行施工,被告应支付工程款。
被告诉讼中没有提交证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发函询问鄱阳城众创小镇的规划报建情况,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已作出复函。
经质证,本院认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的证据已当庭核对原件,来源合法且内容相互印证,被告亦未提出异议并举证反驳,本院均予确认。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于1999年5月17日登记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2018年6月14日,被告(发包单位、甲方)与原告(承包单位、乙方)签订《佛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第一条、承包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鄱阳城·众创小镇改造消防工程(下简称改造消防工程)……三、工程的范围及内容:包含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的施工图纸优化设计、施工、调试、保修等内容……四、工程总造价为925117.02元。五、工程承包方式:包优化设计、包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调试、包保修、税金等全部费用,按上述的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造价大包干……第五条、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一、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按下列方式办理:工程结算价=包干价+工程变更结算价……二、合同价款支付:自合同生效之日,且甲方正式通知起10个日历天内支付乙方合同价的20%即185023.4元,剩余合同价款于工程完成、甲方验收合格起计算,每三个月为一期,每期的前10个日历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92511.7元,2年内(即8期)支付完剩余全部价款……若最后一期即第8期支付合同价款后还有合同价款未支付的,甲方应从最后一期计起的1个月内支付完剩余合同价款,并应按欠付款项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七条、竣工验收与保修……五、由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对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的质量负责保修,保修期为2年……。
同日,被告(发包单位、甲方)与原告(承包单位、乙方)签订《佛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第一条、承包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鄱阳城·众创小镇改造生活给水工程(下简称改造生活给水工程)……三、工程的范围及内容:包含室内生活冷水系统、室外生活给水管网等系统的施工图纸优化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及保修等内容……四、工程承包总造价为114809.67元……五、工程承包方式……按上述的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总造价大包干……第五条、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一、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按下列方式办理:工程结算价=包干价+工程变更结算价……二、合同价款支付:自合同生效之日,且甲方正式通知起10个日历天内支付乙方合同价的20%即22961.93元,剩余合同价款于工程完成、甲方验收合格起计算,每三个月为一期,每期的前10个日历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12756.63元,2年内(即8期)支付完剩余全部价款……若最后一期即第8期支付合同价款后还有合同价款未支付的,甲方应从最后一期计起的1个月内支付完剩余合同价款,并应按欠付款项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七条、竣工验收与保修……五、由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对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的质量负责保修,保修期为2年……。
被告(发包方、甲方)与原告(承包方、乙方)当天还签订了《鄱阳城·众创小镇低压线路配电工程(非规划报建部分)施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鄱阳城·众创小镇低压线路配电工程(非规划报建部分)[下简称低压线路配电工程(非规划报建部分)]……2.1施工范围:按甲方确认的已盖章或签字版图纸,从新建电房低压出线开关起,埋管敷设电缆至本次工程的各个电表箱,包括埋管、建电缆井、敷设电缆、安装电表箱,但不包括新建电房低压出线开关至8座、10座的电缆供货及安装……2.2承包方式。2.2.1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形式……4.1.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含税费包干总价)1723786.26元……4.2.1自合同生效之日,且甲方正式通知起10个日历天内支付乙方合同价的20%,剩余合同价款于工程完成、甲方验收合格且送电之日起计算,每三个月为一期,每期的前10个日历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172378.62元,2年内(即8期)支付完剩余全部价款……若最后一期即第8期支付合同价款后还有合同价款未支付的,甲方应从最后一期计起的1个月内支付完剩余合同价款,并应按欠付款项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8.2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的,经乙方书面催告后15天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延付款项,并要求甲方按延付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2018年8月13日,被告(发包人、甲方)与原告(承包人、乙方)签订《2台630K**箱变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二、承包方式。1.本工程为交钥匙、固定总价工程。采用包设计、包通电的报建、包人工、包材料及设备、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总价大包干形式……三、工程承包内容。1.含2台630K**箱变(含计量表计、进出线、控制设备)、电缆采购安装、临时基建用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箱变基础土建设计及施工、箱变临时围护、设备调试验收送电等全部工作内容……六、合同价款。1.工程按480000元总价包干方式……七、付款方式。自合同生效之日且甲方正式通知起10个日历天内支付乙方合同价的20%,剩余合同价款于工程完成、甲方验收合格且送电之日起计算,每三个月为一期,每期的前10个日历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48000元,2年内(即8期)支付完剩余全部价款……若最后一期即第8期支付合同价款后还有合同价款未支付的,甲方应从最后一期计起的1个月内支付完剩余合同价款,并应按欠付款项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8年9月4日,被告(发包方、甲方)与原告(承包方、乙方)签订《鄱阳城·众创小镇低压线路配电工程(非规划报建部分)(改从箱变出线+二次收放电缆)施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鄱阳城·众创小镇低压线路配电工程(非规划报建部分)(改从箱变出线+二次收放电缆)[下简称低压线路配电工程(改从箱变出线+二次收放电缆)]……2.1承包范围:本合同为《鄱阳城·众创小镇低压线路配电工程(非规划报建部分)施工合同》的增补合同,由于新建电房暂时还没落成,而本工程的几栋楼(2栋、4栋、6栋、9栋、A栋、B栋、C栋)急需用电,所以暂定将这几栋楼的电缆改从新建箱变引出,待到新建电房落成,再将本次工程的电缆回收再引至新建电房……4.1.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499096.65元,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4.2.1自合同生效之日,且甲方正式通知起10个日历天内支付乙方合同价的20%,剩余合同价款于工程完成、甲方验收合格且送电之日起计算,每三个月为一期,每期的前10个日历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49909.67元,2年内(即8期)支付完剩余全部价款……若最后一期即第8期支付合同价款后还有合同价款未支付的,甲方应从最后一期计起的1个月内支付完剩余合同价款,并应按欠付款项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8.2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的,经乙方书面催告后15天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延付款项,并要求甲方按延付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2018年11月5日,被告(发包方、甲方)与原告(承包方、乙方)签订《鄱阳坊项目-10KV鄱阳乙线等电力设施迁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鄱阳城·众创小镇项目-10KV鄱阳乙线等电力设施迁改工程(下简称10KV电力设施迁改工程)……二、承包方式。1.本工程为按图纸固定总价工程。采用包人工、包材料及设备、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总价大包干形式……六、合同价款。1.本合同工程按图纸固定包干总价款含税3800000元……七、自合同生效之日且甲方正式通知开工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支付乙方合同价的20%,剩余合同价款于工程完成、甲方验收合格且送电之日起计算,每90日历天为一期,每期的前10个日历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380000元,2年内(即8期)支付完剩余全部价款……若最后一期即第8期支付合同价款后还有合同价款未支付的,甲方应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计起的1个月内支付完剩余合同价款,并应按欠付款项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9年5月18日,被告(发包方、甲方)与原告(承包方、乙方)签订《鄱阳坊项目-10KV鄱阳乙线等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增补调整部分)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鄱阳城·众创小镇项目-10KV鄱阳乙线等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增补调整部分)(下简称10KV电力设施迁改增补工程)……二、承包方式……1.本工程为按图纸固定总价工程。采用包人工、包材料及设备、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总价大包干形式……六、合同价款。1.本合同工程按图纸固定包干总价款含税284865.62元……七、自合同生效之日且甲方正式通知开工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支付乙方合同价的20%,剩余合同价款于工程完成、甲方验收合格且送电之日起计算,每90日历天为一期,每期的前10个日历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28486.56元,2年内(即8期)支付完剩余全部价款……若最后一期即第8期支付合同价款后还有合同价款未支付的,甲方应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计起的1个月内支付完剩余合同价款,并应按欠付款项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9年5月24日,被告(发包单位、甲方)与原告(承包单位、乙方)签订《佛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第一条、承包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鄱阳城·众创小镇地块一消防工程(下简称地块一消防工程)……四、工程总造价为4343507.02元。五、工程承包方式:包优化设计(但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及甲方同意)、包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调试、包保修、税金等全部费用,按上述的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造价大包干……第五条、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二、自合同生效之日,且甲方正式通知起10个日历天内支付乙方合同价的20%即868701.4元,剩余合同价款于工程完成、甲方验收合格起计算,每三个月为一期,每期的前10个日历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434350.7元,2年内(即8期)支付完剩余全部价款……若最后一期即第8期支付合同价款后还有合同价款未支付的,甲方应从最后一期计起的1个月内支付完剩余合同价款,并应按欠付款项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同日,被告(发包单位、甲方)与原告(承包单位、乙方)签订《佛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第一条、承包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鄱阳城·众创小镇地块一生活给水工程(下简称地块一生活给水工程)……四、工程总造价为471624.61元。五、工程承包方式:包优化设计(但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及甲方同意)、包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调试、包保修、税金等全部费用,按上述的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造价大包干……第五条、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二、自合同生效之日,且甲方正式通知起10个日历天内支付乙方合同价的20%即94324.92元,剩余合同价款于工程完成、甲方验收合格起计算,每三个月为一期,每期的前10个日历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47162.46元,2年内(即8期)支付完剩余全部价款……若最后一期即第8期支付合同价款后还有合同价款未支付的,甲方应从最后一期计起的1个月内支付完剩余合同价款,并应按欠付款项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9年7月16日,被告(发包方、甲方)与原告(承包方、乙方)签订《鄱阳城众创小镇地块一1~8#楼低压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鄱阳城众创小镇地块一1~8#楼低压电气安装工程(下简称低压电气安装工程)……二、承包方式……1.本工程为按图纸固定总价承包。采用包人工、包材料及设备、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总价大包干形式……五、合同价款。1.本合同工程按图纸固定包干总价款含税5975898.53元……六、自合同生效且甲方正式通知乙方开工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的20%,1195179.71元,剩余合同价款于工程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送电之日起计算,每90日历天为一期,每期届满前10个日历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0%,597589.85元,2年内(即8期)支付完剩余全部价款……若最后一期即第8期支付合同价款后还有合同价款未支付的,甲方应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计起的1个月内支付完剩余合同价款。甲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的万分之六违约金……。
同日,被告(发包单位、甲方)与原告(承包单位、乙方)签订《佛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鄱阳城·众创小镇地块一防排烟工程(下简称地块一防排烟工程)……四、工程总造价为888676.29元。五、工程承包方式:包优化设计(但必须满足验收规范要求及甲方书面同意)、包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调试、包保修、税金等全部费用,按上述的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造价大包干……第五条、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二、自合同生效,且甲方正式通知乙方进场施工起10个日历天内支付乙方合同价的20%即177735.26元,剩余合同价款于工程完成、甲方验收合格起计算,每90日历天为一期,每期届满前10个日历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88867.63元,2年内(即8期)支付完剩余全部价款……若最后一期即第8期支付合同价款后还有合同价款未支付的,甲方应从最后一期计起的1个月内支付完剩余合同价款。甲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的万分之六违约金……。
2019年8月3日,被告(发包方、甲方)与原告(承包方、乙方)签订《鄱阳城众创小镇一期10KV电缆及地块一专用配电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鄱阳城众创小镇一期10KV电缆及地块一专用配电房工程(下简称专用配电房工程)……二、承包方式……1.本工程为按图纸固定总价承包。采用包人工、包材料及设备、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总价大包干形式……五、合同价款。1.本合同工程按图纸固定包干总价款含税4650000元……六、自合同生效且甲方正式通知乙方开工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的20%,930000元,剩余合同价款于工程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送电之日起计算,每90日历天为一期,每期届满前10个日历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0%,465000元,2年内(即8期)支付完剩余全部价款……若最后一期即第8期支付合同价款后还有合同价款未支付的,甲方应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计起的1个月内支付完剩余合同价款。甲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的万分之六违约金……。
上述各项工程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并移交物业接管的时间为:一、改造消防工程,2018年11月2日。二、改造生活给水工程,2018年11月5日。三、低压线路配电工程(非规划报建部分),2018年10月31日。四、2台630K**箱变工程,2018年10月31日。五、10KV电力设施迁改工程,2019年4月8日。六、10KV电力设施迁改增补工程,2019年4月8日。七、地块一消防工程,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于2020年6月4日作出禅建消验字[2020]第073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八、地块一生活给水工程,2020年6月4日经综合评定验收合格。九、低压电气安装工程,2020年12月6日。十、地块一防排烟工程,2020年6月4日经综合评定验收合格。十一、专用配电房工程,2020年8月27日。
上述各项工程的结算情况为:一、改造消防工程,原告主张结算价为881268.2元。二、改造生活给水工程,原告主张结算价为105843.16元。三、低压线路配电工程(非规划报建部分),原、被告于2019年3月10日签订工程结算书,确认结算价为1723786.26元。四、2台630K**箱变工程,原、被告于2019年3月10日签订工程结算书,确认结算价为480000元。五、10KV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原、被告于2019年5月21日签订工程结算书,确认结算价为3800000元。六、10KV电力设施迁改增补工程,原告主张结算价为284865.62元。七、地块一消防工程,原告主张结算价为4343507.02元。八、地块一生活给水工程,原告主张结算价为471624.61元。九、低压电气安装工程,原告主张结算价为5975898.53元。十、地块一防排烟工程,原告主张结算价为888676.29元。十一、专用配电房工程,原告主张结算价为4650000元。
上述各项工程的已付款情况为:一、改造消防工程。2018年7月26日付185023.4元,2019年6月13日付92511.7元,2019年11月12日付92511.7元,2020年1月19日付92511.7元,2020年8月5日付92511.7元,2021年3月22日付35000元,2021年5月14日付57511.7元、92511.7元,合计740093.6元。二、改造生活给水工程。2018年7月26日付22961.93元,2019年6月13日付11480.97元,2019年11月12日付11480.97元,2020年1月19日付11480.97元,2020年7月7日付11480.97元,2021年2月5日付22961.94元,合计91847.75元。三、低压线路配电工程(非规划报建部分)。2018年7月26日付344757.25元,2019年4月23日付172378.63元,2019年6月13日付172378.63元,2019年11月12日付172378.63元,2020年1月19日付172378.63元,2020年7月7日付172378.63元,2021年5月14日付172378.63元,2021年7月1日付172378.63元,合计1551407.66元。四、2台630K**箱变工程。2018年10月25日付96000元,2019年4月23日付48000元,2019年6月13日付48000元,2019年11月12日付48000元,2020年1月19日付48000元,2020年7月7日付48000元,2021年2月5日付96000元,合计432000元。五、低压线路配电工程(改从箱变出线+二次收放电缆)。2018年10月25日付99819.33元。六、10KV电力设施迁改工程。2019年1月9日付760000元,2019年8月29日付380000元,2020年1月19日付380000元,2020年7月10日付380000元,2020年8月5日付380000元,2021年2月4日付380000元,合计2660000元。七、10KV电力设施迁改增补工程。2019年8月29日付85459.69元,2020年1月19日付28486.56元,2020年7月7日付28486.56元,2020年8月5日付28486.56元,2020年10月30日付28486.56元,合计199405.93元。八、地块一消防工程。2019年7月16日付868701.4元。九、地块一生活给水工程。2019年7月17日付94324.92元。十、低压电气安装工程。2019年9月12日付1195179.71元,2020年10月30日付3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付297589.85元,合计1792769.56元。十一、地块一防排烟工程。2019年8月29日付177735.26元。十二、专用配电房工程。2019年10月18日付930000元,2020年8月5日付465000元,2021年3月22日付465000元,合计1860000元。
关于低压线路配电工程(改从箱变出线+二次收放电缆),原告陈述:该工程按被告要求施工进展到一半,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待被告另外一座新建电房落成后才能继续施工,由于新建电房至今未施工,从目前情况看大概率不会建成,后续大概率也不会需要施工,因此原告要求根据已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原告经核实确认已完工工程量为405016.98元。
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原告(施工单位)与被告(建设单位)通过工作联系单、工程联系函的方式沟通低压电气安装工程、地块一消防工程、地块一防排烟工程的增加工程事宜,被告在“建设单位意见”处对增加工程量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低压电气安装工程增加工程量236376.74元、地块一消防工程增加工程量851962.45元、地块一防排烟工程增加工程量77290.35元,并陈述:原告就增加工程有与被告沟通,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结算价没有明确反对,只是说资金紧张、分期还款,双方未办理最终结算。
因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于庭审后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告在限期内对案涉所有合同内工程以及增加工程的结算价、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已付款情况作出书面确认。至本案判决时止,被告未予回复。
另查明,2019年2月27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核发建字第44060420190006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建设单位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鄱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建设项目为鄱阳城众创小镇(地块一)1#-8#楼及地下室。
2019年2月28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核发建字第44060420190006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建设单位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鄱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建设项目为鄱阳城众创小镇(地块二)9#楼及地下室。
原告当庭陈述:原告起诉后,被告与原告进行协商,希望先偿还利息50万元,让原告先行撤诉,但被告只在2021年12月14日还款28486.56元、47162.46元、220000元,合计295649.02元,原告主张上述还款用于扣还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本案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且未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就改造消防工程、改造生活给水工程、低压线路配电工程(非规划报建部分)、2台630K**箱变工程、10KV电力设施迁改工程、10KV电力设施迁改增补工程、地块一消防工程、地块一生活给水工程、低压电气安装工程、地块一防排烟工程、专用配电房工程、低压线路配电工程(改从箱变出线+二次收放电缆)签订的十二份施工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原告诉请的工程款。据前查明,改造消防工程、改造生活给水工程、低压线路配电工程、2台630K**箱变工程、10KV电力设施迁改增补工程、10KV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地块一消防工程、地块一生活给水工程、低压电气安装工程、地块一防排烟工程、专用配电房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其中低压线路配电工程、2台630K**箱变工程、10KV电力设施迁改增补工程,原、被告已办理结算,其他工程的结算,原告主张的工程结算价与合同约定的包干价一致,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工程结算价予以采信,确认上述11项工程的结算价合计23605469.69元。低压线路配电工程(改从箱变出线+二次收放电缆)方面,原告主张该工程尚未施工完毕,因需待另外一座新建电房落成后才能继续施工。原告的上述陈述与施工合同关于承包范围的约定相符,经本院要求,被告亦未对此提出异议并举证反驳,原告要求就已完工部分据实结算,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原告提供的结算资料,该工程已完工部分的分部分项明细清晰,相关施工项目、单价与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相符,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确认低压线路配电工程(改从箱变出线+二次收放电缆)的结算价为405016.98元。增加工程方面,原告主张低压电气安装工程、地块一消防工程、地块一防排烟工程存在增加工程量的情况并提供了工作联系单、工程联系函、工程修改通知予以证实,因相关增加工程完工量已经被告确认属实,且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计价方式未提出异议并举证反驳,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结算价予以采信,确认增加工程的结算价为1165629.54元。上述应付工程款合计25176116.21元(23605469.69+405016.98+1165629.54),扣减已付款10568105.41元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608010.8元
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违约金。根据十二份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方式及逾期支付违约金的约定,部分合同关于按每日万分之六计付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均调整为欠付工程款的20%,即十二份施工合同项下所欠工程款为13442381.26元(23605469.69+405016.98-10568105.41),被告因逾期付款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88476.25元。原告确认被告于诉讼中还款295649.02元并同意抵扣利息、违约金,扣减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92827.23元。增加工程方面,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鉴于增加工程于本次诉讼才完成结算,本院酌定被告以1165629.54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3日起向原告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据涉案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可知,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鄱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并非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对涉案项目不享有所有权,并非上述法律规定的发包人,原告诉请其对案涉工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608010.8元、违约金2392827.23元及利息(以1165629.54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1229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田 媛
审判员 郑泽霞
审判员 杜 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江幼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