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2830号
原告: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铭,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辉,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庆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超强,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燕娇,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能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铭,被告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超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南方公司支付货款105194.76元并以105194.76元为本金按日利率0.03%自2021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计付利息予欧能公司;2.本案受理费由南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欧能公司与南方公司签订7份《购销合同》约定南方公司向欧能公司购买配电设备。经核算,南方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05194.76元。
南方公司辩称,1.确认本案尚欠欧能公司货款105194.76元,但无法支付。2.欧能公司主张利息标准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出示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欧能公司与南方公司签订7份《购销合同》约定:南方公司向欧能公司购买配电设备;南方公司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三计付违约金等内容。
2021年6月7日,南方公司将1张出票人为佛山市裕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额为105194.76元、到期日期为2021年10月28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交付予欧能公司,该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
2021年12月10日,欧能公司向本院提交起诉状。
本院认为,1.货款。南方公司拖欠欧能公司货款105194.76元,有合同、送货单、发票、汇票相互印证,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且南方公司予以确认,现欧能公司请求南方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利息。涉诉合同约定,“南方公司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三计付违约金”,经审查,该违约金标准为年利率10.95%,明显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又因欧能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诉至本院主张权利,故欧能公司请求南方公司以105194.7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计付利息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欧能公司请求超出本院核定数额部分的利息,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05194.76元并以105194.7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9.70元(欧能公司已预交),由南方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欧能公司已多预交的受理费1259.7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欧能公司申请,本院退还予欧能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国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丽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