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源绿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7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庆灿,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素雅,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燕娇,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源绿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谢斯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锴,广东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裕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解。
上诉人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源绿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绿品公司)、佛山市裕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朗通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南方公司无须向源绿品公司支付票据款202000元及利息;2.源绿品公司、裕朗通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源绿品公司放弃对主要责任人裕朗通公司财产的查封,无端增加了南方公司的责任负担,南方公司有理由怀疑源绿品公司与裕朗通公司构成恶意串通,故源绿品公司应在放弃对裕朗通公司查封财产的范围内免除南方公司的责任。另,本案纷争乃因裕朗通公司未依法履行兑付义务而产生,南方公司并无过错,源绿品公司要求南方公司承担违约利息,有违公平。
源绿品公司辩称,该司与裕朗通公司没有恶意串通,南方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
裕朗通公司未作答辩。
源绿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裕朗通公司向源绿品公司支付票据款202000元以及利息(以20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至2022年1月20日为2761.03元);2.南方公司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裕朗通公司、南方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裕朗通公司、南方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票据款202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21年9月1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予源绿品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85.71元,财产保全费1543.81元,合共3729.52元(源绿品公司已预交),由裕朗通公司、南方公司负担并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源绿品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3729.52元,由法院予以退还。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南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二审的审查重点为该司须否向源绿品公司支付票据款202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诉争汇票票面记载要素齐全,属有效票据。源绿品公司作为持票人,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依法应受保护。在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情况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源绿品公司有权向背书人南方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主张南方公司支付票据款202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南方公司以源绿品公司放弃对出票人裕朗通公司财产的查封,源绿品公司与裕朗通公司构成恶意串通为由,辩称其在源绿品公司放弃对裕朗通公司查封财产的范围内免于承担票据债务,理据不足,应不予采纳。原审认定南方公司须向源绿品公司支付票据款202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3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舒 琴
审判员 王志恒
审判员 刘金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