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5322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3号南方消防电力大厦15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23941400。
法定代表人:刘庆灿。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至3404、3408至3414、3501至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郝瑞林。
被申请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3642K。
法定代表人:徐兵。
被申请人:佛山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科技大道4号之一(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WJPP475。
法定代表人:胡晓欧。
申请人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0550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5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朱伟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