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142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浩锐平面设计工作室,住所地聊城市新区办事处振兴西路20号楼1单元1层商08。
经营者:郭永堂,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富湾学府路11号第2403卡商铺。
法定代表人:廖雪锋,经理。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3号南方消防电力大厦15-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庆灿,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上亿高消防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F4区钢铁世界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洪美满,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浩锐平面设计工作室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上亿高消防阀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浩锐平面设计工作室于202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上亿高消防阀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鲁1502民初6642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上亿高消防阀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元。
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浩锐平面设计工作室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