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6253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君御西江游艇展示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区荷城街道沿江中路666号君御海城一期商铺二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6378333H。
法定代表人:梁赞文。
担保人:佛山市*****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区荷城街道沿江中路666号君御海城一期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7897585P。
法定代表人:梁赞文。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3号南方消防电力大厦15-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23941400。
法定代表人:刘庆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彤,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君御西江游艇展示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粤0608民初625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申请人佛山市君御西江游艇展示中心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的账户4400××××0286内限额为2885735.39元的存款,冻结了申请人佛山市君御西江游艇展示中心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的账户7159××××8948内限额为2885735.39元的存款。2021年12月18日,申请人以查封上述银行账户影响其公司正常经营及账户内资金不足为由,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为担保人佛山市*****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区之10【权利证号:粤(2021)佛高不动产权第0××5号】、担保人名下位于佛山市**区之11【权利证号:粤(2021)佛高不动产权第0××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提供等值财产作为本案变更保全标的物,其变更保全标的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佛山市*****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区之10【权利证号:粤(2021)佛高不动产权第0××5号】;
二、查封担保人佛山市*****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区之11【权利证号:粤(2021)佛高不动产权第0××6号】;
三、解除对申请人佛山市君御西江游艇展示中心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的账户4400××××0286内限额为2885735.39元存款的冻结;
四、解除对申请人佛山市君御西江游艇展示中心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的账户7159××××8948内限额为2885735.39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吴卫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蔡丹丹
书 记 员 谭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