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民初3484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南通市中超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冒宇峦。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中超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9日以其内固定在位尚未取出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