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舍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7917无锡舍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利拓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6民初7917号之二
原告:无锡舍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89986684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冬青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利拓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87858002Y,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欧洲城一期中心百货大楼11-11。
法定代表人:甘伯乐。
原告无锡舍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利拓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无锡舍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舍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舍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保全费470元,合计935元,由无锡舍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俞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