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7915号之三
原告:无锡舍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89986684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冬青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琼玲,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拓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MA28T6AF9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梓桐镇拱辰路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舍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中拓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无锡舍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以杭州中拓能源有限公司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舍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舍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计1605元,保全费1248元,合计2853元,由无锡舍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玮
人民陪审员 丁忽春
人民陪审员 张俊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杨侬艳
书 记 员 俞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