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中庆能源有限公司

沁阳市锌茂化工有限公司与沁阳市中庆能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豫0882执1173号
被执行人沁阳市锌茂化工有限公司:
你与申请执行人沁阳市中庆能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豫0882民初44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01793.4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
负担案件受理费1218元,申请执行费1427元。
逾期不履行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
户名:沁阳市人民法院
账号:8111101012400696124
(备注: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写明本执行通知书右上角的案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