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湛江市瑞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川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吴川市华宇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吴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883民初7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瑞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川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及第三人吴川市华宇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瑞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208.33元,由原告湛江市瑞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显强
书记员  吴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