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与吴川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5执恢1625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与吴川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761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部分律师费1,270,574.01元以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终结(2020)沪0105执恢16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缪 巍 审 判 员  朱佳伟 审 判 员  顾首明
法官助理  曹俊华 书 记 员  何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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