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973财保3485号
申请人东莞市盛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川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方洪光价值192922.6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申请人东莞市盛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提供了相应额度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盛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吴川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方洪光价值192922.63元的财产。
本案保全费1485元,由申请人东莞市盛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谭 艺
书记员 唐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