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31218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8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56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0年5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吴川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157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吴川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吴川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西乡街道60区-3西乡农村商业银行劳动支行二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5245705。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吴川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吴川五建公司)、吴川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吴川五建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2014年10月12日,***向吴川五建公司发出《关于请求协助结算承包龙岗区12所原村小学增建消防水池工程款的函》,请求协助结算工程款,并截留该工程款。***在该函中称其从杨X强、陈X勇处得知***、***承包了龙岗区12所原村小学增建消防水池工程(其中***承包了消防部分工程、***承包了土建部分工程),杨X强称可以以每个水池170000元的价格从***处分包该工程的土建部分(即消防水池)并转让给***实际施工,***遂于2010年7月5日与杨X强、陈X勇分别签订协议书,并向杨X强支付了部分转包费3000元(约定转包费60000元)、向陈X勇支付了部分介绍费1000元(约定介绍费24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的自认,涉案工程系由***、***转包给杨X强、陈X勇,杨X强、陈X勇又转包给***,故为查清***完成本案涉案工程的情况以及相应工程款的问题,本案应追加杨X强、陈X勇参加诉讼。综上,原审遗漏当事人,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2.64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2.64元均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明  亮 审判员 张  秀  萍 审判员 许  莹  姣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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