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28财保2号
申请人:禄劝金宏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301285848330137,住所地:******屏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铁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PB4WJ0T,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南街8号粮油集贸市场办公楼3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锐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UFC346P,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2区1号楼41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禄劝金宏物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锐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开户银行:北京银行济南汉峪金谷支行,账号:2000********的账内资金22000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禄劝金宏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2200000.00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被申请人山东锐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与被申请人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合同纠纷,申请人欲到法院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山东锐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债务2184453.17元及代理费等,为避免被申请人山东锐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禄劝金宏物流有限公司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锐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北京银行济南汉峪金谷支行,账号:2000********的账内资金2200000.00元进行保全,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20460A5301012300××××的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山东锐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北京银行济南汉峪金谷支行,账号:2000********的账内资金2200000.00元。
案件保全费5000.00元,由申请人禄劝金宏物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