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新经纬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高新经纬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吉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3执2507号-1
申请执行人南京高新经纬电气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20191134976017Q
被执行人南京吉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20100682530278M
申请执行人南京高新经纬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吉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13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吉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京高新经纬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机器,型号为:烤箱(MD-520C)、联排LED补粉排测系统(ZWL-3908B)、全自动SMDLED高速包装系统(ZWL-X8H)、全自动SMDLED高速分光系统(ZWL-X7FB)、全自动固晶机(品驰300M)、KS全自动金丝球焊机(CONNXLE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南京吉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烤箱(MD-520C)、联排LED补粉排测系统(ZWL-3908B)、全自动SMDLED高速包装系统(ZWL-X8H)、全自动SMDLED高速分光系统(ZWL-X7FB)、全自动固晶机(品驰300M)、KS全自动金丝球焊机(CONNXLED)机器进行拍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