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弘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2658号
起诉人:***,男,汉族,1970年10月19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住云南省安宁市。
起诉人***以云南丰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拉料运费23,366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规定:“一、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昆明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纠纷一审案件:…(三)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内发生的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本案中,起诉人提交的诉状及证据材料证实,该案系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云南丰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工程工地因运输石料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属于运输合同纠纷。依据上述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