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27执3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经营者,住云南省永仁县。
被执行人:云南弘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兴泽园8幢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54675126U。
法定代表人:赵荣,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原住云南省。(现已经死亡)
本院在执行***与被告云南弘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永仁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7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云南弘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运费206500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226500元,由二被告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100000元,如二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则从2021年11月1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26500元,如二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则从2022年1月1日起以10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云南弘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弘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经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件执行案件在执行中,其个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已被冻结,本案依法进行了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大众汽车一辆(车辆号牌号码:云A6××**),已经被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施扣押处置;被执行人***无证券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在云南省安宁市大屯新区保利宁湖云顶假日C幢有2301号(房产证号:2×**)、2302号(房产证号:2×**)、2303号(房产证号:2×**)、2304号(房产证号:2×**)、2305号(房产证号:2×**)、2306号(房产证号:2×**)房产,上述房产已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在系列案件中已经依法作了轮候查封,但不宜处置。经查明: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2日在禄丰公路施工中被机械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现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平
审判员 盛永禄
审判员 王泽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毛成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