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弘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23397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女,傣族,1982年10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弘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兴泽园B幢9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530111054675126U。
法定代表人:赵荣。
原告***诉被告***、云南弘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马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楠
书 记 员 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