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478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23日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云南弘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兴泽园B幢918号。
法定代表人:赵荣
被告(原告诉称):胡永美,女,傣族,1982年10月16日生,住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街××号××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53012819********。
原告***与被告云南弘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永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