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4民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傣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格茸**,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藏族,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
原审被告:云南弘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兴泽园B幢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54675126U0。
法定代表人:赵荣。
原审被告:史朝军,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址不明。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格茸**、原审被告云南弘
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弈公司”)、史朝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21)云340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史朝军在一审审理期间发生事故死亡,本案案由涉及财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审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21)云340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魏建强
审 判 员 杨德康
审 判 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先田
书 记 员 彭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