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民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沁水县中村镇下川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百胜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街锦华商务大厦A座1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百胜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2019)晋0521民初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浩
审判员 韦薇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