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404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汇世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18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61192751A。
法定代表人:李智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城马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255795311。
法定代表人:王开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汇世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青岛汇世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鲁0215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直接向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民事判决书,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本院认为,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系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作出的(2021)鲁0215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始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年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青岛汇世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关于本院作出的(2021)鲁0215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周吉红
审判员 韩红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涛